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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 2019-06-27 14:43:14 來源 : 廣東省文化廳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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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46號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īng)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蔡  武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文物認定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物認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確認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應當認定為文物。

  鄉(xiāng)土建筑、工業(yè)遺產(chǎn)、農(nóng)業(yè)遺產(chǎn)、商業(yè)老字號、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按照本辦法認定?!  ?/span>

  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fā)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

  第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fā)布指導意見,明確文物認定工作的范圍和重點。

  第五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物普查,并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普查中發(fā)現(xiàn)的文物予以認定。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文物普查工作中發(fā)揮作用。

  第六條 所有權(quán)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quán)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h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diào)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并作出書面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或設置專門機構(gòu)開展認定文物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單位藏品檔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經(jīng)常性的文物定級工作。

  第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所有權(quán)人書面要求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定級的,應當向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對文物認定和定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文物登錄制度,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托或設置專門機構(gòu)開展相關工作。

  文物登錄,應當對各類文物分別制定登錄指標體系。登錄指標體系應當滿足文物保護、研究和公眾教育等需要。

  根據(jù)私有文物所有權(quán)人的要求,文物登錄管理機構(gòu)應當對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文物破壞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點和遺跡地點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及村鎮(zhèn)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