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
粵建建字[1997]31號
各市建委、城建(城規(guī)、公用、市政)局,深圳市城管辦: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發(fā)揮城市道路功能,使路暢車通,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對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根據國務院令第198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以及道路的結構、使用年限和當年材料費等,特制定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辦法,請各市照此制定具體收費標準,貫徹執(zhí)行。
廣東省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
一、挖掘修復道路工程的內容:
1、破挖路面工程;
2、挖土方至工程高程和廢渣土方清運;
3、地理設施安裝工程;
4、回填壓實沙礫至路面結構層底高程;
5、路基處理;
6、路面結構層修復工程;
7、交通維護工程;
8、安全維護工程;
9、其它工程。
上述1~4項工程內容屬地理設施工程;5~9項工程內容屬修復工程。
二、修復費的收費標準:
(一)修復費基價(A):上述修復工程套用93年《廣東省市政工程單位估價表》現(xiàn)行收費標準、有關文件收費規(guī)定和當時當?shù)夭牧鲜袌鰞r編制的預算價。
(二)道路整體挖掘質量損壞補償系數(shù)(n)
1、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路面整體挖掘質量損壞補償系數(shù)為3,即n=3。(為保證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質量,一般可采用整體修復式n=1)
2、預制塊人行道質量損壞補償系數(shù)為2,即n=2。
(三)道路使用年限系數(shù)(m)
如因特殊情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道路使用年限制采取三至五倍收取修復費,即m=3~5。
(四)修復費計算標準:
修復費P=A×(n+m)